(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和主要设备设施)和流程图(操作流程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编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