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或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自动设备放置地点变化或增加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外设仓库、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与食品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县(区)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向外设仓库、自动售货设备具体放置地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2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日期,发证日期为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自发证日期起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未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遗失声明或受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补发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申请办理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对食品经营者因违法经营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职权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经调查核实食品经营者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可以在公示30个工作日后,于10个工作日内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